12日,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发布“贵州公交车坠湖”事件警情通报,我们由此知道该市公交坠湖事件的真相。
舆情聚焦 | 贵州公交坠湖事件的四个问题需要严格辨析
12日,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发布“贵州公交车坠湖”事件警情通报,我们由此知道该市公交坠湖事件的真相。
真相的公布,及时解答了社会的最大的困惑,那就是视频中公交车陡然拐弯加速冲入湖中的场景,让大众顿生异常之感,人们直觉怀疑司机带有主观恶性。最有价值的报道来自《财新》,指出就在当天上午,公交车司机张某钢房屋被拆除,他闻讯赶去却未能进入现场。网络上关于张某钢就此报复社会的说法不胫而走,流言传言开始散播。如今官方调查通报,证实了这个说法,反倒让人放心。有调查组坐镇,这个结论还是具有公信力的。
显然,这是一起悲剧。尤其是司机张某钢作为被拆迁者,权益诉求未能满足,最终失去理性,酿成大祸。由拆迁引发悲剧,是中国社会一个痛点,往往会触动社会敏感神经,弱势群体很容易会引发关注甚至同情。这是我们在面对此类事件的时候,是必须严格加以辨析区别的。
两年前,某地相关领导专门率队来向我们咨询一件重大舆情,该地由于拆迁纠纷,被拆迁者同样失去理性,驾车撞人,致多人死伤。当地担心案件审判刺激地方社会情绪,引发不稳定因素。我们了解事件后,指出无需担心,因为人之为人,在于社会性,一旦驾车撞人,报复社会,性质全变,要相信公众的理性辨别能力!
同样对于此案,真相已经尘埃落定,我们持同样看法。要严格厘清从权益受害者到报复社会施害者转变之间“一念天堂一念地狱”的大是大非分野。要严格辨析此案,既要秉持理性,为天地立心,也要从伦理道德出发,为“生民立命”,否则,事件的负面影响会产生较大的不确定性,为将来埋下隐患。
我们认为,对待这个公交坠湖事件,有必要沿着以下四个维度展开,各维度应该彼此独立对待,各自进行理性思考:
一是,地方的拆除工程,究竟是否损害了张某钢的权益?虽然通报提出,“7月7日上午8时30分许,张某钢来到他所承租的公房处,看到该公房将被拆除。8时38分,张某钢拨打政务服务热线,对申请公租房未获得且所承租公房被拆除表示不满。”但是对于地方政策和沟通过程并未展示,人们难以理解张某钢为何会就此产生厌世情绪?毕竟这不符合常理。这需要地方继续调查,向社会公众通报拆迁细节,尤其对于是否存在侵害权益情节,不能因为其犯罪而一了百了。毕竟拆迁是案件的触发因素,存在一个是非曲直的问题。
二是,张某钢的行为性质,必须明确是报复社会的恐怖行为,应该受到最严厉的抨击,并应该就此达成社会道德共识。即便在拆迁工程中张某钢是受害者,权益诉求未能保全,但是如果因此满腹怨愤而报复社会,将同车无辜同胞带入同归于尽死地,那无疑就是失去人性的行为!就在他心头念头一闪、并且踩下油门连人带车冲出正常轨道的一瞬间,张某钢已经从受害者转变为了恐怖事件的实施者、变成了“独狼”,即便此前他有千万个令人同情的理由,在这一瞬间已经性质全变,成为令人唾弃的恐怖罪犯!
三是,我们社会的信任成本为何变得如此之高昂?我们设想,如果张某钢遭遇拆迁,心中纵然有万千愤怒,但是如果依然相信正义可以挽回、对于法律底线和社会仲裁依然抱有信心,何至于如此走上不归路、要以人神共愤的惨烈行为制造社会轰动、吸引社会关注?他肯定已经失去了全部的希望,对于情、理、法都已经失去信心,或者此前也曾有过尝试,但是都没有走通,最后才理性尽失。近年来,我们发现很多自感受到不公平待遇的小人物,上天无路,入地无门,最后被逼无奈,以各种激烈行为,向社会诉说冤屈,抨击地方不公,以打破制度的出轨失范行为,寻求最后的公道。这实在值得人们反思。
四是,社会是否应该建立制度,关注潜在的心理行为风险?反社会、报复社会的行为并不鲜见,每次爆发,都会引发社会极大关注,但是新闻热点爆炸之后,人们很少提出建设性的建议,直接抛之脑后,直到再次爆发案件。比如,如何预防心理行为风险,防范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?在国内,人们对于心理问题导致的社会风险一直缺乏相应意识,甚至将心理疾病视同精神疾病,社会整体上对于心理健康抱着不关心的冷淡态度,结果常常导致重大事件而缺乏必要反思。在此次事件中,公交公司如果能够早点了解到员工思想动态,是不是应该进行相应关心,必要时候合理调整安排他的工作行程?全社会都应该有这样意识,那就是心理出现问题,是正常现象,需要关怀、需要治疗,而不是如同眼下这样,个体有了心理问题就深埋于内心,周围漠然置之或群起嘲笑,直到风险变现,危机爆发,损失惨重,悔之已晚。
本文作者:燕志华 博士文章来源:公众号“网络舆情和危机公关”文章转载已得到作者授权